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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院领导全年基层调研30天

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2 15:33:01 | 阅读:1198次

  光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梁捷)记者从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检日前对2012年底制定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已印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规定要求每位院领导全年到基层调研指导不少于30天,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所办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7个部分26条,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司法作风等方面,对检察机关落实八项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指出,要完善最高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每位领导同志全年到基层调研指导的时间不少于30天,注重调研效果,重视成果运用,调研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促进解决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实施办法》强调,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各类会议活动的会期和参会范围、人数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坚持开短会、讲短话。

  《实施办法》指出,要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进电子公文,已发电子公文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实施办法》指出,要继续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不准超标准配备车辆、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杜绝超标准接待情况。

  《实施办法》强调,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严格涉案财物管理,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严格警车管理使用,不准超编配备警车,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车,严禁警车私用。

  《实施办法》强调,严禁以案谋私,不准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实施办法》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督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使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常态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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