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142次
后通许县法院获悉,郑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48000元已于2015年9月15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及时退还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