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111次
2015年1月6日,姚某在罗山县铁铺镇将该镇居民孙某停放在街道东边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1月14日,姚某在铁铺镇街道西街一诊所门口,将社区居民吴某停放在该诊所门口的一辆龙迈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2月8日,姚某在铁铺镇街道东街菜市场,将居民张某停放在东街监控摄像头下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不久,姚某被抓获,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1989年被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被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10月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