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9 12:18:29 | 阅读:1066次
2015年5月20日11时许,席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尾随推着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至大隅口附近,趁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自行车后座篮子内的蓝褂子一件偷走,内有现金4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