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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首付购房无力付尾款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930次

为了促销,一些房地产商在在售房时打出“好房子零首付可得”或“首付十万轻松入住”等宣传标语,并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而此种购房方式却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郑州市的李先生就通过开发商“低首付”买下一套住房,却因财力不足不能继续履约,被开发商告到了法院,对方诉请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万9千余元。2015年10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此案,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5月,在郑州打拼的李先生看上了单位旁边一座在建的楼盘。据李先生回忆,经过多番了解,自己和家人认为该楼盘位居市中心,交通发达,升值潜力大,并且让李先生更加心动的是该楼盘的广告语“首付10万,好房子轻松拿到手。”

李先生说,经过自己实地了解和咨询,开发商声称的“首付十万,是自己先缴纳一部分房屋首付,首付款的剩余部分由开发商提供无息借款,但需要在一年内还清,否则要支付违约金。“想着房子还要涨价,早买早划算,而且这个首付价位自己还算能接受,经过同家人商量,我决定买一套三居室。”

于是,当年6月13日,李先生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该房总房款96万余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李先生按照购房政策交纳首付款,余款由李先生向银行以商业贷款的方式向支付。

因李先生属于婚内二套房,按照政策,该房屋首付款为总价的60%,李先生支付了29万元款项后,余下的28万余元由开发商垫付,双方约定,李先生在一年内支付开发商垫付的28万余元,否则将支付违约金。同时,李先生也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及房产证费共计5千8百余元。

后因经济条件有限,一年后,李先生并未按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余款。随后李先生的首付款也被退回,但就违约金等问题,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2015年8月,楼盘开发商将李先生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承担违约金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本着充分化解矛盾的原则,办案法官李森主动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摆事实、讲法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原告开发商同被告李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开发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先生自愿承担。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提醒】

法官提醒:购房低首付 法律风险大

本案主审法官李森随后提醒,中国有句古话“安居才能乐业”,购房也成了不少人生命中的一件大事。现实生活中,一些开发商在售房时声称能够“低首付”“零首付”,一些购房者也因此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此类行为往往埋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此种“零首付”“低首付”方式,本质是由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通过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这种方式并不能改善对于购房者资金短缺的现状,还需要借助于首付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另一方面,这种“低首付” “零首付”的购房方式不符合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一旦开发商及地产中介等无法兑现承诺,或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在依法维权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此外,购房者也要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谨慎购房。通过“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这种方式购房,虽然可以暂时实现购房目标,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开发商垫付部分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及违约金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若购房者自身财力不济,很容易由此引发家庭负担,甚至给正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这部分购房者可以适当降低购房标准,不盲目攀比,不草率行动,同时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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