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152次
今年3月5日20时20分许,孙某在南阳市一村道上燃放烟花时,将古某小卖部门口的卫生纸引燃并引发争执,双方自行调解后再次发生口角,古某的弟弟古某甲同孙某发生纠纷,双方相互厮打中古某甲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腿部受伤。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3月12日,古某甲的亲属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古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