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113次
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许昌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期间,利用免费发放某洗浴门票(赠券)的便利,将其保管的洗浴门票(赠券)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让贾某代卖100张,把卖票所得的10000元据为己有。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许昌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期间,利用免费发放某洗浴门票(赠券)的便利,将其保管的洗浴门票(赠券)以每张75元的价格让贾某代卖60张,把卖票所得的4500元据为己有。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许昌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期间,利用免费发放某洗浴门票(赠券)的便利,将其保管的洗浴门票(赠券)以每张70元的价格让贾某代卖55张,贾某在卖出10张后被查获。
经查,上述被卖门票若不赠送,同期同类门票的正常销售价为179元/张。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14500元,取得了所在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