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货款 欠条为证判赔付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2 | 阅读:1014次
通许县居民蒋龙在通许东关开有电料门市部,经营工程电料批发零售并承包线路施工工程。2014年6、7月份,蒋龙承包屠华的通许县朱砂镇某社区的线路工程,并供应电料。施工过程中,屠华支付部分货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货款。下余货款屠华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18日、2014年7月10日分别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分别显示“欠条今欠铜线款伍仟捌佰元正(5800元)屠华2014.6.16号”、“欠条今欠开关插座款玖仟叁佰贰拾元正(9320元)屠华2014.6.18”、“今欠铜线款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正(12320元)屠华7月10日”。截止目前,屠华还是以没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无奈之下,2015年10月9日,蒋龙诉至通许县法院要求屠华给付电料款27440元。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由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欠条为证,双方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料,被告支付相应的价款。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相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电料款27440元的诉讼请求,通许县法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给付的货款,被告还欠原告电料款27440元是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屠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龙电料款2744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86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