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2 | 阅读:1209次
法院查明,2014年5月24日晚上,匡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解某家香菇棚,盗走一辆铁板车、一台香菇袋打孔机还有半截铁梯子及一盘黑色电缆。后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630元;2014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深夜,匡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王某家老宅,将老宅屋内放置的水泵和浇地用的水管及一个白颜色的塑料大桶盗走。后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564元; 2015年1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匡某搬着自家梯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翟某家,将梯子搭在翟某家的门楼旁后爬进院内欲行窃,被翟某发现后顺着梯子逃跑。2015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匡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匡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数额、前科、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