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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8年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12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逮捕。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郭某来到被告人陈某某住所,陈某某拿了两包“黄皮”与郭某吸食;2015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给了张某240元,张某买了三包“黄皮”来到陈某某住所,后两人一起吸食;2015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郭某、张某约其二人去其住所吸食“黄皮”,后三人在一起吸食“黄皮”;2015年11月23日晚上,郭某拿着毒品“黄皮”来到被告人陈某某住所,后两人一起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