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2 | 阅读:1034次
家住睢阳区闫集乡夏庄村的“80后”农民张某某整日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因手头拮据,萌生了“弄”点钱花的念头。2015年5月13日9时许,张某某路过邻村杨庄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外,见刘家门外停一轿车,家中大门外锁,且墙头较矮,认为刘家应该较为富裕,便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翻动衣柜寻找财物,结果左翻右找了半个多小时,仅找到6元钱,拿着钱正想离开,不料刘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张某某后,拽住张某某并要打电话报警,张揪住刘的头发进行殴打,并按住刘的胳膊不让报警,刘不敌,张挣脱后打开大门逃跑,刘边追赶边报警,后在睢阳区闫集乡小王庄西地麦田里,与出勤民警一起将张某某抓获,6元钱赃款被追回归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6元钱,因被当场抓获未得逞,且对被害人的伤害未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