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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们还能这样闹洞房!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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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15 0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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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681次
闹洞房是我国的一种结婚习俗,相传自先秦汉代时就已存在,
孔子
在《礼记·曾子问》中描述当时的嫁娶情景时说:“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归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反映了先秦婚礼的淳朴习尚,没有喧嚷纷闹大操大办的场面。入汉以后,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古板而沉闷的旧式婚礼,不再固守“三日不举乐”的古训,开始大操大办,使婚礼蒙上世俗的喜庆色彩,据说曹操和袁绍少年时还将别人的新娘劫持出来过。
关于闹房习俗的来历,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相传,很早以前紫微星一日下凡,在路上遇到一个披麻戴孝的女子,尾随在一伙迎亲队伍之后,他看出这是魔鬼在伺机作恶,于是就跟踪到新郎家,只见那女人已先到了,并躲进
洞房
。当新郎、新娘拜完天地要进
入洞房
时,紫微星守着门不让进,说里面藏着魔鬼。众人请他指点除魔办法,他建议道:“魔鬼最怕人多,人多势众,魔鬼就不敢行凶作恶了。”于是,新郎请客人们在洞房里嬉戏说笑,用笑声驱走邪鬼。果然,到了五更时分,魔鬼终于逃走了。可见,闹房一开始被蒙上了驱邪避灾的色彩只是为了亲朋好友图个吉利。但是最近一段某影视女星在他人婚礼上被人强迫扔入水中的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更有武汉女士小杨因为怕被闹而签“禁闹协议”火速走红,这些事件也让网友们的立场分成两派:一方认为结婚嘛,就是图个喜庆,三日无大小,中国人向来压抑好不容易遇到个喜庆的事情,难免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也是可以原谅的。另一方认为,闹新娘是一种“恶俗”,是以玩笑的形式来戏谑和捉弄当事人的风俗,对伴娘新娘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这两方立场,笔者认为都各有道理所以不准备支持谁的立场或打压谁的想法,但是还是要在这里提醒各位以下行为万万不能做。
在婚礼现场把新娘伴娘抬起来这种危险的动作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假如稍有不慎,即使主观上都是过失,也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像某视频上某女星被强迫扔入水中就不再是简单的过失行为了,而是一种主观上故意侵犯某女星的合法人身权益的行为。轻伤以内是可以提起自诉,重伤甚至会被检察院公诉。《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迎亲队伍乱撒鸡蛋彩带,小心乐极生悲!迎亲队伍乱抛乱撒鸡蛋或者爆竹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鸡蛋,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颗鸡蛋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
共同加害行为
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
连带责任
。
公序良俗要遵守,传统美德不能丢。由于闹洞房在闹的过程中它具有欢闹和带有性启蒙教育的特点,难免会对女性动手动脚。假如侵害到女性的性羞耻心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婚礼本来就是轻松温馨的场合,大家娱乐一下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把握开玩笑的尺度,不要幽默过了头。倘若不慎触碰到法律底线,最终还是会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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