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渊源条目索引
接下来第一部分的第三个大问题就来归纳地看一下,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渊源条目索引。因为现在各地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表形式以及所处的时点,发生的原因,利益的纷争以及是否违法犯罪,出现了这个有关法律进行规制的渊源,主要包括这样几大类。在这是给大家归纳了八大类。首先是法律,在接下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还有司法解释,以及第五类是地方性的法院指导,还有行政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规范性文件和案件批复,最后其实还有一些推荐给大家阅读的温文章。为什么呢?因为说就像前面分析的,包括现在说的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将来央行是会放开的,如果没有的话,这样的一个4倍的标准那么如何来进行界定是高利贷呢?所以在这里边就需要大家通过相关文章学理的这样一个研究和分析才能真正地把握民间借贷纠纷它的成因以及它的解决的方法。所以接下来具体地看一下相关法律渊源。
首先是既有的法律,主要包括这十个:《民法通则》(1986.4.12)、《商业银行法》(1995.5.10);《
担保法》(1995.6.30);《合同法》(1999.3.15);《婚姻法》(2001.4.28);《公法法》(2005.10.27);《证券法》(2005.10.27);《企业破产法》(2006.8.27);《物权法》(2007.3.16);《刑法》(1997.3.14)这里边都有涉及。
再接下来就是有关行政法规,比如说国务院《
关于非法金融结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办法》(1998.6.30)。
第三个是有关的司法解释,比如说: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意见的试行》(试行1988.4.2);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993.8.28);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11.17);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5.16);
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9.23);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9)这样九个。在这主要列举了九个,其实还有,逐渐地还在发布。
第四个有关的行政规章。比如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28);《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2.9)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工信部、财政商务、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等等共同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3.8)。
第五类就是司法规范性文件和案件批复。在这里主要给大家列了六个:一、最高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1991.6.7;
二、最高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03.16;
三、最高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5.11.6;
四、最高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998.9.14;
五、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8.1;
六、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积极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09.4.17,之外还有一些,在这里老师都给大家列了。
第六个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8.12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1998.3.16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1.27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1999.3.12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 2001.4.26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0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8.5.4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2.3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1.6.21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4.19,在这里也是主要列举了十个。
第七类就是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
1.北京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12.27
2.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6.23
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2007
4.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5.上海高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 2007.7.23
6.上海高院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12.10)
7.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
8.广东高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5.9.30
9.广东高院关于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2012.4.13
10.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11.30
11.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23
12.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12.4
13.江苏高院关于民间借贷事实审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6.21
14.江苏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审委会会议纪要 2014.4.14
15.江苏徐州中院民一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一) 2011.6.15
16.江苏徐州中院关于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认定事实和利率问题的通知2012.5.21
17.江苏徐州中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通知 2012.5.31
18.江苏无锡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2.2
19.江苏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4.13
20.江苏苏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3.12
21.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9.8
22.浙江高院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3.3.20
23.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3.7.3
24.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2014.2.26
25.浙江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8.7
大家注意,现实当中国家法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规范,秉承的更多的是叫做时空性和地域性。因为说现在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或者说更加显现出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且显现出来有关合同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在处理有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它的地域性、时空性以及政策性。所以地方性法院的这种指导意见,以及现在在整个司法领域,你去看这个最高院的司法判例,逐渐的正在现实的司法领域被得到尊重和广泛的运用。
那么也就是说国家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其实从过去单纯一味的所谓的成文法,那么再向成文法和判例法进行融合,因为这样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快速的回应经济发展当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这是关于地方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由北京法院、上海高院、广东和山东的都有。那么在这里有很多,还有江苏、浙江以及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这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这个大家下来以后都可以看。
那么最后第八个方面就是老师刚才说的推荐阅读,这些文章可以说能够从理论上加深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认识,进而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对它的防范提供一定的思路。在这里边比较重要的一个就是最高院的调研小组,做的有关《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这样的一个课题,研究报告里面提出来的一些观点,这是在2012在《人民司法》第九期上刊登的,它这里边有一些内容逐渐的被现实已经演绎或者演变成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还有相关的一些内容,大家看一下。
1.最高法院调研课题组,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 / 人民司法2012年第9期
2.罗东川、吴兆祥、陈龙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3.袁春湘: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3年第7期
4.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路新探,《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
5.吴旭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6.陈成建、王艳、徐海香:关于义乌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7.黄忠: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清华法学》2013年04期
8.江苏高院民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1月16日推送
9.夏正芳、潘军锋: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下)——关于江苏高院[2014]2号审委会纪要的解读,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5月5日推送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最高院有关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判例,以及P2P网络贷款的司法诉讼五指引
这是第一类,那就是有关规范或者叫规制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法律渊源。再有一个要来看一下最高院有关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判例,以及P2P网络贷款的司法诉讼五指引,那么在这里边要注意,归纳比如说上述的一些法律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判例,说在这里边可以简化为这样五个方面。
自然人间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判例六重点
第一个就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在司法的过程当中注意,有相关的判例指出的六个重点,把它叫做“司法判例六重点”,这六个重点: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第一,就是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关于这点当中,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关于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和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大家注意在现实当中,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懂法,而且也不一定所有的人在现实当中他的文化水平都是一致的,所以出现了这个同音不同字的要注意,可以认定原告系实际的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又有借据,而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注意,这个时候你的诉讼请求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那么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借据一定要明确,否则的话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3、多张借据和总的一个借据。那么对于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达这个合计意思的,可以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那就是说认为他们彼此之间是有一个逻辑关系的,那后者可以取代前者的多数的这个具体的借条。
4、在胁迫下形成的欠条,那么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没有能举证证实的,这个时候仍然要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付息的形成的借贷关系,那么这个时候需要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那不仅要还款,而且如果答应给人家利息了,没有答应利息那就没有,如果答应给他还得给利息,而且滞纳金这个时候你要进行偿还。
5、关于转账凭证,这个作为证据的。说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注意只有转账凭条而没有这个借款合同的,这个时候转账凭条可以认定为是有关转账凭据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第二,是有关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首先是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那么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时候,没有明确其身份,法院可以认定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第二是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个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时候,形成合同的时候有关呢,后面还会专门的讲。
第三是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四是借款债权的继承。说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是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的交付。
一是本金预扣利息之一,那么借款人虽然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扣取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本金预扣利息,如果为了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那么法院不予认可。
三是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那么接下来可以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人,已履行借款业务、出借业务。
四,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与利率。
第一个就是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将未偿还的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第二个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可视为无息借款的,但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息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借款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那就视为无息借款,但是逾期利息要按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息计算。
那么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4倍利率的,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利率和逾期利息呢?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的基数。那么按照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率,已付利息,法院可不再干预。就是前面讲的,虽然他是非法的,但是这个时候已经付了的,法院就不再干预了。
那么对于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适用4倍利率的计算,这是有关借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如何在事后进行认定和约定。
五借款人的偿还以及债权的转让
那么最后一个就是借款人的偿还以及债权的转让,要注意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一、还款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二、再有一个对于ATM机的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取款机偿还的,那么债权人否认但没有能够举证证明的,法院支持债务人的主张。说白了就是说可以通过ATM机还款,只要你有那个凭证。
三、关于还款的抵充顺序。还款是没有能够明确,是还本的还是付息的,那么应该尊重刚才讲的原则,就是先还息再还本。
四、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的事项和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的,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款项已经清偿。所以这个一定要注意,把这个写清楚。
五、录音,说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来认定债务是不是已经清偿。如果有录音,证明已经清偿了,那这个关于新的民诉当中的这样一个新的证据认定,是可以被认定的。
六、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这个时候会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这是关于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注意的这样几个重点。
六关于时效、管辖和证据 (
郑州律师)
这里边还有一个就是关于时效、管辖和证据。
第一、关于超出诉讼时效那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债权这个时候法院上原则上是不予支持。
第二、录音证明催款的,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第三、暂住证明和管辖,说现实当中可以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时地址,暂住地址来确定他的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这个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四、合同履行地,那么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后一个是关于测谎,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的时候,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的标准。
企业间合同借款的效力
这是关于自然人和这个企业,和自然人、自然人之间。接下来是关于企业间合同借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这样的五个方面,大家要注意。
第一,关于它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的,那么这个责任认定为合同无效。
第二,那就是企业间有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如果没有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则认定为有效。
第三,那么对于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那跟它签订了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那么这个时候是要认定为有效的。
第四,企业借贷无效的这种占用费,也就是说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就是获得资金的一方要按照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出借方相应的占用费。
最后一点是关于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之间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后,资金占用损失可以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年利率来进行计付。
关于
P2P网络贷款的公司诉讼
http://www.yujichun.cn/
再有就是关于第三P2P网络贷款的公司诉讼,那么还有五点需要大家注意的。
第一个就是平台作为居间人,对借贷债权担保或受让的利弊分析。大家注意现实当中,说基于这种互联网众筹的盛行,比如说P2P就作为一种特别的表现形式,在互联网金融当中的表现出来。那么P2P的本质其实就是民间借贷,它与民间借贷的不同之处就是说,传统的这种借贷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中间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而P2P说它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它是通过了一个中介、中间人,而这个中间人第二个特点就是用的什么?网络平台,也就是说事实上P2P是形成了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借款协议。那么在这里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的法律关系,而平台与双方签订的,注意是居间关系,是居间法律关系。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写明了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会偿付出借人本息的,等于是在借款合同中又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候,相当于这个借款合同或者说债权转让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也就是当这个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平台才进行有关的偿付。所以理论上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称为债权受让人,但平台成为贷款协议的一方主体,对债权人进行的隐性担保,这是不利于风险隔离,那么它容易引发平台的破产,形成系统性风险,进而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
所以说对P2P网络贷款,互联网金融,大家在看的时候,首先第一个你就要注意这个P2P平台的介入,事实上和借贷双方形成的是一种附条件的担保合同。而且如果法律比如说强制性的规定,P2P平台成为一种附条件的这样一个担保,那么事实上说也会,它的好处就是使得出借人有了一份保障,那么它的弊端就是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就是使得平台的风险,这个中介人的风险增加了,进而会影响到其他的借贷关系,这是第一个大家要注意的。
第二个就是关于担保和反担保,实践上当中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者由自然人专门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那么在这里边比如说,阿里巴巴的招财宝,就是引入了众安保险的,作为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受信依据。那么淘宝和天猫上的客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来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那么他购买了招财宝上的的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来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
所以在这里边所进行的担保和反担保都是有一个现实的基础来进行支撑的,这是第二个。注意在担保和反担保的过程当中,一定要落实,特别注意在反担保当中,要进行抵押物登记。而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要想生效,这个时候就要注意自己向债务人追偿的权益的时限要有一个借款合同作为基础来进行保障。
在电子合同当中,因为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那么对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扰,因此有待技术的进一步完善。担保可以增强出借人的借款信心,但是有的担保公司担保率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的时候,担保公司也存在不可能履约的情形。所以担保人败诉以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的这种判决,执行不能,那么在现实当中也是经常出现的,所以在运用担保的时候,大家也一定要注意。
第三个要注意的就是平台风险备用金与风险的买断。说实践当中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没有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也叫风险储备金来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那么风险备用金其实是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按照有限偿付和比例偿付规则,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是可以足额偿付的。那么在这个不充足的情况下,注意只能有限偿付,即债权人未必能够完全获得足额的本息偿付。那么所以在这里边,要注意即使有这个所谓的风险备用金,那么你也要注意,它的现实在执行的时候,履行的时候,它的风险性。
那么还有的平台和借款人签署了风险买断协议,也就是说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了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那么这个平台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的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说这个制度风险买断制度,最早是出现在10年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当中,那么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它具有担保属性和担保法的意义。那么它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事实上它是具有保险的这样一个性质和机理的,也就是的商业保险性质和机理。风险买断的责任其实比担保更加的严厉,或者说严重。 那么第四个就是有关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借款的效力和担保责任,比如说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以后,乙利用他的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而订立的合同,他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无效的。但是对于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呢,那就是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这样的一种情形。那么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那么对于这类合同,这类借款协议,大家注意借款人应该承担合同被撤销以后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于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的协议,所以合同即使被撤销,担保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由于当事人是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的这样一个特殊性,所以说这个时候在实践当中,其实它这个原理就是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也就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而不违反国家利益的,以直接认定合同有效,那么这样做的话,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
说借贷主合同无效的时候,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应该如约独立担保、独立有效,那么基于现实当中国际商事交易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加之网络借贷说它的这种特殊性,所以如果当主合同无效的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的时候,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那么在这里边想说的是什么呢?那就是说其实说按照国际惯例,担保合同是独立的,而按照国家关于《担保法》适用的解释,那又是不独立的。那么现实当中如何来运用呢?
注意,事实上说,对于借贷就是说冒用他人名义实行的电子合同的借贷,应该责任是更加严格,所以在这里提倡用的是国际商事交易中确立的这样一个基本规则,那就是承认它的担保效力,这样的话有助于维护借贷的安全性。
最后一个是关于本金认定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其实前面也已经讲到过,那么在这里边概括的讲就是说,从借款本金中如果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应该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作为基数来计算,如果平台先从出借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注意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那么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应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那么这一部分是讲两个问题,第一个说在现实当中,如果出借人从本金当中扣除利息的,那应该以扣掉后的金额作为一个本金的基数,但是如果有平台,那平台如果是扣除居间费的,注意这个时候仍然还以之前的数额作为一个依据,它和这个有关出借人扣除本息的处理方法就不一样了,扣除利息的处理方法就不一样了。
再有一个是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和前面都是一样的,这是关于在实践当中,P2P网络贷款的这样一个司法诉讼,有这么五点,特别需要大家注意的。
由于网络贷款说了,概括一下,第一个它是一种虚拟的网络,靠的是信用的维护;第二往往有一个平台,不管平台在实践当中它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但是在理论上它应该是一种中介,理论上是不应该形成资金池,如果它要进行担保,或者买断风险的话,法律也不是不可以,这是在讲第一部分,有关现实当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以及有关规制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以及司法判例的这样一些指导意见,就给大家先介绍到这里。
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源、成因、防范和化解
下面开始看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源、成因、防范和化解。
在前面主要分析和跟大家一块儿讨论了有关民间借贷的涵义、形式以及它纠纷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的依据,及其在司法实践当中它的裁判和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要想真正使这个民间借贷的纠纷减少,并且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最可能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一个普通百姓应该更加关注的,所以第二部分主要就来探讨和分析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源、成因、防范和化解。
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源。
其实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源说白了,就是非法集资,如果真正借贷来的钱是依法用于它想要用于的合法目的,就像在前面分析的所谓进行的是价值创造,而不是非法的这样一种价值创造或者说是市场裁定的话,那这个时候民间借贷的纠纷原则上就能少很多。所以现在讲目前国家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源主要就是非法集资,关于这个非法集资,2014年据统计,它的案发量、涉案金额、参与的集资人数大幅度上升,同比增长了两倍左右,其中跨省和大案要案显著高于2013年,跨省案件在非法集资部联席会上说,将近133起,说同比增长了314.28%,涉案的金额超亿元的就有364起,同比增长271%。
那么关于这个非法集资它的表现形式和为什么会导致非法集资,在这里有一个图,所以在第一个大问题里边的第一个小问题,就先来看叫图解非法集资的合法外衣及其表现。
那么首先来看非法集资的三种非法外衣:第一个就是在民间借贷的时候,如果他承诺给你的是高额回报,你就要注意了;再有一个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第三进行虚假的宣传造势,这是它的三种非法外衣。第一个承诺高额回报。那么这个是满足于每一个人的对利益、对欲望的一个满足。事实上你一定要注意法律保护的是多少?但是一旦面对这种利益的诱惑的时候,你可能就会作出不理智的选择。再有一个就是关于这个他想的,他讲的一定是怎么样啊?比如说或者是要委托理财,或者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实体的项目。再也一个注意的是虚假宣传,宣传往往就是租用境外的服务器设立网站,通过这种博客、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等,来诱惑社会公众进行投资,这是它的三种非法外衣。
第二个看一看它的13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它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
2、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
3、代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比如说商品回购、寄存代售,就是它的表现形式。
5、就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权的真实内容。比如它虚构债权发售,进行虚假的股权转让。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什么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也就是它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来进行集资。
8、投资入股。
9、委托理财。
10、利用民间“会”或者“社”的组织形式。
11、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最后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比如说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等,可见在现实当中,它都是以一种合法或者叫脱法的形式,反正没有规范,一种新的比如说,常说叫炒概念,通过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事物来进行集资。
那么接下来看根据前边的有关非法集资的表现,以及主要涉及到的行业,看它主要布局在四个领域。
第一个是投资理财领域。在这个领域注意它如果说是无风险、高收益,你一定要注意,它的这种真实性,你就要进行谨慎了。所以在这里边的教训有两个,一个是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明材料,了解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查看它是不是具有相关业务的资质。
第二个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过高的收益宣传,认真评估和判断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类关于P2P网络借贷,那么对于这一个要注意的两点是,第一,P2P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是平台本身,就像说了,这个平台在法律上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担保,但是你要注意,它会诱发系统风险,所以你在理解这个通过平台来进行融资借贷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的对待这样的一个利益、诱惑和对平台的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二就是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因为你是通过中介平台来把钱借给你不认识,但是他非常需要钱的人,所以你要特别的注意;第三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那么在这里边,如果是他有相应的担保公司,甚至是平台自己或者说就像前边讲的用什么车、运用房屋买卖合同等等作为一个担保的话,有保证收益的话,在这里你就用一个逆向的思维,那就是说它的担保说得越肯定,诱惑越大,你要特别注意,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其实就意味着风险也是越大的
第三那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说在现实当中它会突破这个社员的身份制和封闭性的原则,招募吸收农民集资,却用于非农业生产。而实际上是用于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这个时候极其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的跑路事件。所以说一些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原先由他们开办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的这样的一种以合法的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的营业网点,通过待办业务员来广泛吸收农民的存款,这样的一些融资机构,它的诈骗性、欺骗性是极强的。所以严重损害了有关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有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那么对于这一类,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特别注意,那就是说它的社员性和封闭性。事实上说对于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具有一定的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身份性的,就比如说现实当中,他要搞什么小产权房等等,其实这个在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么这个小产权房永远都不会跟它特有的身份制脱钩,这个你一定要注意,这是个基本的原理,那么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和吸收资金,否则这一定是充满风险和具有欺骗性的,这是大家注意的。
那么最后一个就是其他领域,比如说在房地产、建筑等领域进行的非法集资案件,也特别常见。多年来持续的高位运行,这个案件比较容易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所以2014年以来,全年该类非法集资案件总共是31起,涉案的金额是42.06亿元,参与的人数是2万多人,同比上升是106%,也是属于所有行业当中,房地产是属于风险最高、上升最快的,所以这是关于非法集资所存在的一个领域,所以当年看到是属于这个所谓的投资理财、P2P网络,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房地产和建筑领域,那么在高额来吸收存款形成借贷的时候,你一定要格外的小心了,这是关于现在基于非法集资它的一些基本的合法外衣和形式,也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