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涵义
什么是民间借贷?现实当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狭义的民间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就是指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特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再一种就是广义的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纠纷都属于民间借贷。那么具体的包括自然人之间生活消费型借贷,自然人与企业间的经营借贷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借贷。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具备金融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这是有关民间借贷的基本涵义。
民间借贷的种类
那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间借贷可以进行相应的分类。探讨两种分类。第一种是按照广义的民间借贷涵义及其出借人的身份与资质,分为自然人为出借人,企业为出借人,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出借人,还有无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出借人。再一类就是按照民间借贷之间是不是有中介机构为标准,分为线下的直接借贷与中介借贷,还有线上的直接借贷与中介借贷。这是有关现实当中民间借贷的种类或者说基本的表现形式。
那么知道了什么是民间借贷及其表现形式,那么重点探讨是有关
民间借贷的纠纷。民间借贷的纠纷主要是按照主体来看,它可以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第二种是自然人与企业;第三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那么就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就是案情简单,主体认定不清,还款事实认定不明等纠纷;第二类是进行非法活动,趁人之危,以非法手段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比如说第一类有关案情简单,主体认定不清,还款事实认定不明的纠纷。这里举几个例子进行相关的评析,进而提示对于这一类民间借贷纠纷在应对和处理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主体认定不清,还款事实认定不明案例分析
案例一。说赵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因为赵某没有及时还款,所以林某将其诉至法院。赵某在庭审中辩称,说借款是事实,但钱是杜某拿去用了,林某也是知道的。所以赵某应该向杜某要钱。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涉案借款的确是杜某所用,但是因为出借人林某不信任杜某,所以才要求赵某出具借条。那么由此可以看出从民间借贷的实践来看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它反映了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比如说河北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五条就规定,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因此说当债权人手里拿着债务人出具的借条的时候有两个事实可以表明,第一个出借人已经交付了借款。第二个出具借条的人即是借款人。所以本案当中赵某答辩借款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能改变赵某借款人的身份,他应该向林某返还借款。至于被杜某用掉的钱,也就是说赵某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杜某主张归还。在学理上可以认为赵某是杜某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这是第一个。
案例二。案情是这样的,杨某向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来没有及时还款,杨某就被徐某诉至了法院。杨某在庭审中辩称徐某并不是实际的出借人,借条的格式系案外人李某提供。借条当中的出借人这一栏当时是空着的,而且有一部分欠款已经归还给李某了。那徐某表示并不认识李某,并且没有收到杨某归还的借款。那么对于这一类纠纷,大家注意,说民间借贷中经常存在借条没有写明出借人的情况。本案涉及的就是出借人主体的认定。关于有关司法解释《审理民间借贷若干纠纷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凡是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也就是谁持有借据谁就是债权人,而且他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当中大家看,因为杨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所以最终法院确认杨某与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杨某归还徐某的借款5万元。至于杨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他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等等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返还。在这里事实上那就是在说学理上这叫做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或者说借条它仅限于在这里边的当事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具有借款和还款的这样一个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个案例,钱某向吴某借款2万元,到了一定的时限后,吴某拿着借条起诉要求钱某归还借款2万元,钱某辩称自己已向中间人朱某还了现金1万元,目前只欠1万元。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查明借款的确是通过中间人朱某介绍发生的,但朱某否认收到过1万元的借款。吴某也否认委托朱某收款。他们之间形成这样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如图所示。关于这个案件大家看,本案当中钱某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1万元,也没有证据表明了吴某委托朱某收款,所以钱某的还款不能认定为归还吴某的借款。那么最终法院判决钱某仍然要归还吴某借款2万元。在学理上也可以推定是不是钱某给朱某的中介费,但是这个好像有点太高了。但是在这里一定注意没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个时候不能认为你给了中间人的钱就是给了所谓的债权人的钱。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对于这个主体认定不情,还款事实认定不明的纠纷,那么这一类的纠纷在注意防范的时候和解决的时候要注意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第一个就是借条书写尽量要详尽、规范,它的内容包括基本的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还要在这借条上注明,千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这是第一点大家要注意的。
第二点就是注意归还借款应该通过银行转帐或者通过第三人还款的不仅要银行或第三人打收条,而且还有出借人对第三人代为收款的书面授权书。
第三是注意借款人一定要远离高利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来规避法律。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那你仍要按照借条约定还款付息。
第四个就是要注意已经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要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条协议只能表明借贷的合意,没有办法证明借贷实际已经发生。
最后一点就是被告认为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不一致的,那么应该积极地应诉,配合法院的调查,这样以利于法官在法庭中发现破绽,还原事实的真相。
这是第一类纠纷它在现实当中表现的形式以及在对类这一类案件应该注意的几点。
进行非法活动,趁人之危,以非法手段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与评析
下面来看第二类纠纷。那就是进行非法活动,趁人之危,以非法手段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一。任某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所以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的时候任某将自己的打算向战友贾某和盘托出。贾某看在战友的情面上,借给了他8万块钱。结果任某在推销香烟的时候被查。贾某得知以后持借条把任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以后做出民事裁决。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那么这个案例就说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那么他们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如果明知个人借款用于类似的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的,其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于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看第二个案子。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为此万某急匆匆的向邻居腾某借款1万元。腾某提出要按月息5%付给利息。迫与情势万某违心地写下了一张半年后归还1.3万元的借据。还款到期频遭催债的万某实难以高息还款诉至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系趁人之危发生的高利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判决万某偿还腾某本金1万元以及利息541.6元,其实是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来计算的。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趁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那么在这里所谓趁人之危,大家知道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确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那本案这种高息借款,显然并非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腾某在主观上具有了趁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符合趁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第三,案例三,李某和张某原是生意伙伴。后来因为关系恶化绝交,但张某尚欠李某的部分货款。今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了一张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另案处理。那么来看这部分形成的借款。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借款。那么这个案例来看一下,那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谓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所谓胁迫就是指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财产、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本案当中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是以非法手段,趁人之危来签署的这样一个借款协议,所以认定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这一类趁人之危,违背真实意图进行非法活动形成的高息借贷纠纷在这里应该注意三点,也就是三个原则:第一个那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他的借贷关系是不予保护的,就像刚才讲的第一个例子;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会被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那么如果是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注意除返还本金之外,还要参照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给利息;第三注意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具体地把握。但最高大家都知道不得高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在这里边是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这个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这是关于第一类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这样的一个借贷纠纷它在现实当中的具体表现,法院的判决以及在处理这纠纷的时候应该注意的。
自然人与企业间的借贷纠纷
下边看第二类,自然人与企业间的借贷纠纷。在现代生活当中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线下以房屋抵押或者投资担保贷款为名义的非法集资;第二类就是线上平台,以融资或众筹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其实大家可以看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如果真正的是拿这种钱融来的资,投入到的是真正的实业,那么这个时候的纠纷是比较少的。更多的是融资最后它不是和实业结合在一起。所以什么叫非法集资,它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下面来具体分析。
以房屋抵押或投资担保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
第一看线下以房屋抵押或投资担保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例一,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购房人也就是出借人与开发商,借款人通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给开发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违约金支付标准。若开发商没有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相当于借款利息标准的违约金。双方以此来达到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融资借款,以房屋买卖合同起担保效果的融资行为。现实当中按照此类方式进行融资的还可能是开发商之外的其他人。他们都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来达到融资目的。
那么对一类借贷纠纷,大家注意,这个借贷关系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借贷关系的债权担保效力。那么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借贷融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企业之间的禁止借贷的规定,或者是个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现实当中出现纠纷的争点主要在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行为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是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的融资行为那么这个合同是肯定无效,而且利息也得不到完全保证,而且这种借贷行为要受到处罚。如果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那么这个时候借贷行为会被认为有效,但是只保护合法范围内的利息。这个主要根据北京市最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里面有一条就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若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则可以合同标的房屋抵债,这是一个。
案例二。2014年4月中旬,得知自己和亲友的一百多万被山西中金源投资担保公司卷走以后,孙女士陷入了一种难以自拔的痛苦中,悔恨交加,她说那是一辈子辛辛苦苦赚下的钱,现在都没有了,吃不下,睡不着。她打开手机上面有关中金源的图片资料说明,中金源开业的时候消协的领导还去给剪彩了,怎么能想到是一个骗子公司呢?注意现实当中这样的事情很多。倒闭的投资担保公司,你都可以看到它的装修都是非常豪华大气的。比如说打开山西中金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网站,公司简介一栏就写着该公司是经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而且还是经中小企业促进局审查批准备案列入省级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也是省工商联的会员单位。而且现实中他说公司是会坚持诚信、便捷、安全、共赢的历年来立足打造百年老店,追求服务卓越和客户满意。那么大家可以看到现实当中,这类视诚信品牌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的承诺,在现实当中演变成了一个笑话。
那么在这里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大家注意,其实最重要的,这个在后边还有会详细的分析,它的成因。就是的时候自然人或者企业对利益的诉求有点过度了,就是欲望有点过度了,这是第二个案子。
第三看2008年开发公司,为陈某向吴某借款200万,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2009年吴某诉请还债。开发公司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构立案检查为由,主张本案应该中止审理,注意这个“中”是“中间”的“中”。如确定构成犯罪应该免除他的担保责任。那么对于这一类案件,注意法院认为本案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量以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那么因其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所以法院认定他的民事借贷行为是有效的,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民刑并行,那么本案陈某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他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订立没有规范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还应该偿还吴某200万,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总结一句话就说民间借贷如果是涉嫌或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效力。如果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无须中止。这是大家在现实当中,面对各种这样的一个咨询和处理有关纠纷的时候要注意的。
那么就下来总结一下有关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有关利息的争议
第一是有关利息的争议,一定要注意,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八条,说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的,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有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那应该认定为是无息借贷。比如说前述无息借贷逾期还款的时候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呢?那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进行明确,但通常理解应该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最高院的通知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这是大家应该注意的。也就是说在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的,那就视为无息,但是逾期以后那就视为有息了。这是有关第一个,关于利息的争议。
高额利息的问题
第二个要注意的就是高额利息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各地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超过的部分不予以保护。同时最高院的《有关借贷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表明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限度时,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在这里边说一定要注意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约定的利息是多少,法院予以支持的数额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在这里边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实当中比如说当事人约定,比如说这个月给2000块钱的利息,结果只给了1000块钱,那么这个时候这个债权人就跟债务人商量说把没有支付的这一1000块钱计入本金,然后来重新计算利息,那么这个时候计算复利。注意说这个利率一定要注意,如果超过第六条的规定,也就是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这个是不被支持的。而且把已有的利息计入本金从新计利的一定要争得借款人的同意,不能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自己说了算,这个是大家需要注意的。
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有费等并存时的处理
第三是关于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有费等并存的时候,该如何看待。这个也是最高院《有关处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七条里面规定的,说不得就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如果约定复利和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没有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该复利予以支持。而只有在计算复利以后与其他利息合并后的总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才不予支持。所以说如果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借贷利息复利的同时,又约定了违约进资金占用费等等,这个时候注意不区分利息违约金的性质,而是将它们和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等综合统一计算,只要总额不超过同类贷款的4倍,那法院就应该予以支持。这是关于线下企业和企业以及个人和企业之间在借贷当中形成的纠纷以及处理的一个基本的依据。
线上平台以融资或众筹为名义的非法集资
接下来看一下线上,线上平台以融资或众筹为名义的非法集资。这里也给大家举两个例子。案例一是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7日被告人严庆海在本市注册成立明光平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注册平台金融P2P,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那么被告人严庆海通过在该平台上发布各类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虚假借款来吸引网民投标,并在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事先确定的不同借款利率返还本息。网民在该平台注册为会员以后,根据借款广告的信息,通过线上和线下分两种方式进行充值,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叫宝付或者还有一个要环迅支付来进行充值。第三方某乙第二天就会将钱打入平台公司指定的账户。那么线下充值也就是会员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将钱打如公司账户。线上充值的会相应的奖励,一般这个幅度是万分之三。充值完成以后投资人在网站的账户上有相应的金额。投资人以用账户内的金额进行再一次的投标。
那么被告人严庆海将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高息借贷给他人。那么这一类,说由安徽检察院指控的这样的一种非法集资行为这类案件表明网络平台的主要功能大家一定要注意它是为借款人与投资人搭建一个融资借款的平台。那么每完成一笔,融资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和管理费用。他来获得自己一定的所谓的佣金。那么在这里注意,本案当中关键是被告严庆海经营的平台是为自己融资,把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自己的投资项目或转手高息贷给他人。这在现实当中这是违法的。这就是像说的,这个融资平台没有特别的许可是不可以形成所谓的叫“资金池”。什么叫“资金池”?说白了那就是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面对公众吸收存款,自己再发放贷款。那么平台只能做一个中介。显然说严庆海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了1个亿,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并且处罚金40万。对被告人严庆海的犯罪所得要继续追缴,并且返还被害人。
再一个,这一类通过网络线上融资的就是P2P的车贷。比如说经常在网络上就会看到9万元车贷10万,9万车贷10万,无须抵押,无须手续,利息最低,当天放贷,高效便捷,如果你要有需要的可以联系谁。那么印有类似文字的小广告,或者是这样一些网站上的公开广告,这个网页你一定要注意。这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之后嫁接在车辆优质动产之上的P2P,融资方式。那么不同于信贷和房贷,那么在汽车上嫁接这样一个特殊动产的这样一个平台融资。那么对,对接车辆的模式似乎说更加安全,具有流动性和收益性。好像属于优良品种。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从借款端来看,它的操作手法几乎和信用贷款,房贷的P2P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说它的标的,抵押品的标的发生了变化。那么利用车辆这种动产进行P2P借贷的时候,按照车辆是否转移占有可以分为抵押和质押。那么抵押车辆借款人事实上在抵押中仍然保有使用权。而质押呢这个车辆必须放在平台指定的停车地点。但是无论哪种方式你都要注意这里面有三个致命的漏洞。第一个现实当中质押车辆,如果没有办理质押手续,不仅平台无权处置这个资产,而且还会产生由车辆归属问题带来的欺诈风险,难以从法律层面来判断车辆真正的所有者。或者因为缺乏车辆车管所的验证程序,借款人则与车主交给平台的证件会存在一些造假的可能性,进而带来一车两押,甚至一车多押的风险,这是第一个要注意的。第二个就是注意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平台强行处置或将招来违法之嫌。也存在借贷者在标的到期前就车辆抢先抵押给身边的亲戚或朋友,进而造成平台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
那么最后一个就是要注意,由于借款人对车辆,比如说在抵押当中仍有使用权,那么车辆所处的位置只有使用者知道,所以在平台运营人触碰不到车辆的情况下,处置车辆的成本、价格与难度也就会增加。即使说用GPS那么在抵押车辆中能够发挥一定的功能,也因为彼此之间利益的矛盾性,使得借款者会在平台非监控的范围之内以各种理由予以拆除,所以这个在现实当中你别以为有了这样一个高科技手段,平台就能对这个所谓抵押的车辆进行一定的监控。事实上说在这边它的变通和风险是非常非常大,这是一个。
那么接下来说对于这类,无论这类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以各种担保或者是房屋,或者是车贷等等以这个为借口来进行非法集资的,一定要注意,那就说谨防以融资或众筹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坑害众多百姓。比如说今年的年初上半年在山西你就可以看到在太原市,大街小巷由省政府金融办公室还有公安厅、工商行政局还有银监局等等贴出的公告,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谨慎投资,切勿听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一定注意非法集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自担,这是一个现实当中的公告。这是关于第二类。
关于企业和企业之间平台媒介的借贷纠纷
最后一类就是关于企业和企业之间平台媒介的借贷纠纷。在这里也举几个例子:第一个就是有关法制网今年5月份,5月11号刚刚报道的,说糯米多餐饮管理公司因与其委托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股合作失败,开店未果,将后者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资金并赔偿损失。那么原告糯米多公司起诉称说2015年1月21日他于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飞度公司签定了《
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网络融资88万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糯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签署协议以后糯米多预约向飞度公司的合作单位E宝支付充值17.6万元,作为88万元融资款的一部分。紧接着公司为了完成项目进行选址,租房子,并积极进行装修,计划如期开业。同时飞度公司也通过人人投平台向众多潜在的投资者发布了设立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融资信息,最终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并已经实际付款。但是在实际装修的时候飞度公司却提出糯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约,无房产证以及租金过高等情况,并在股东的QQ群中发布置疑的信息,最后使双方合作破裂。
事后糯米多公司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是不能超过50人的,但自己通过众筹愁的合伙人已经达到了87人,飞度公司的融资行为是违法的。2015年4月14日糯米多公司就向飞度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飞度公司也表示认可,但双方对既有的违约以及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并应该支付违约金。为此糯米多诉到法院请求判定确认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至2015年4月14日已经解除,同时判定飞度公司返款自己公司的17.6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并赔偿损失5万元。现在海淀法院已经受理,这个在首都北京来说是首例股权众筹纠纷案进入了审理流程。所以在这里说通过众筹方式,是众筹呢?还是惹得大家都发愁了。在这里面大家要知道,这个众筹它的本质涵义是什么?大家注意这个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它的本质是指由多个人力、物力、财力,专业思维相当的人组合在一起,这样的话共同搭建个生态体系的风险投资者群,然后这个风险投资者群共同对一个项目进行联合投资。联合投资的目的注意它是一种价值创造型资金运筹与运营模式。
什么叫价值创造型?注意它是和市场裁定型,资金运筹,运用模式相对比而言的。价值创造型说白了那就是虚实相依。虚的就是融资金融,实就是产业和实业结合在一起。真正利用的这个实业的生产经营,进而有相应的产品来作为这个融资增值这样个客体或者说依托,说白了就是投资行为。而说的市场裁定型注意它说白了就是虚虚相依,也就是一种投机为,说白了就是炒作。比如说我拿了钱到股市上进行股票的交易这就是一种市场裁定型行为。股权众筹的本质应该是价值创造型,应该是投资行为,但是本案当中你注意刑事上它也属于什么?这个有关的价值创造型。但是互联网平台对自己的功能和作用的定位不清,所以这个时候他认为他只是做一个什么?中介。注意在股权众筹的时候互联网平台在做中介的同时他要具有一定的这个项目的风险的预测能力和一定的风险的担保能力。那么他要和融资者一起来分担风险,分享经验,共同促进创业公司进行发展。
而现实当中国家的互联网平台正在演变为各种的自己搞资金池,然后非法集资,然后吸收存款,进而自己转移资金进行所谓的什么?价值创造型的投机行为。这个一定要注意,这是关于线上,糯米多公司引起的第一期互联网金融通过中介平台的一个股权众筹的案例。
企业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处理应该注意以下这样三个原则:第一个就是要注意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要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在这里边注意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要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为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要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息的标准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是一类。对于不具备从事融资业务放贷资格的。
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这个时候注意就不属于国家违反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所以应该认定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在这里一定要注意,虽然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虽然一方都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但是你要看,如果他借来的钱确实是为了自己的企业发展,那合同有效。如果不是那这个时候就是无效的。
郑州律师
第二点就是对现实当中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上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坚持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现实中在具体处理这样一类的纠纷的时候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诉》六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是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证据的审查认定,在这里强调的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放贷,且以此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并非是企业的放贷次数,一定要注意,它就是干这个的而且它的盈利来源是这个,那这个时候就要认定无效,但如果只是放贷的次数多金额不大而且在这里面呢?说他放贷以后呢,它还有一部分是用于自己企业的经营,那这个时候就要重新考量了。
那么最后一点是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和偿还的顺序,那么首先借贷双方在借款期间的利息有约定的重新约定,但是总的来讲它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在现实当中,大家都知道,都去遵循这一点就没有纠纷了,事实呢?那就是因为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哪得到自己的贷款,所以它没有办法只能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其实更多地是高于4倍,那么面对这样一种情形,大家要注意那么现实当中有这样的,没有被发现的,那已经支付了的,你比如说4倍,它达到了8倍,那已经支付了的,那这个时候事后又被发现了的,比如说还有一部分没有给,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注意,那已经支付了的,那你比如说这个融资人也就是借款人就说,我这个违法了我已经给你是不是再给我返回来,这是不可以的,法院是不能够支持的。这是基于商事交易中维护既有交易合同的安全性,但说对于未来没有发生的一定要依法进行进行调整。所以这个是大家注意也是我去温州去讲课,在实践当中一个律师问到的问题。再有一个注意,借贷双方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来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是在这里法律仍然保护的是总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限,这是关于这个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当中以上的三大类表现形式。总结一下,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典当公司借款那么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它合理费用的,那么依法是应该保护,但是总额上要有一个限制,那也就是法定的4 倍,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后呢,大家注意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的基准利率,那么在此背景下,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的上限的司法政策也会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的案件现在较多,那这里是否可以考虑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同类贷款的平均利率的4倍作为一个参考值,这也是随着国家的金融业的经营监管逐渐的市场化,或者也叫混业经营,或者也叫开放,或者也叫自治化,那么进而出现的一个新的问题,所以在这里面最重要的就是维护最基本的金融秩序,保障金融的信用,再有一个就是均衡各方利益者的利益关系。总之关于这个民间借贷纠纷的表现形式,就法律来讲它的真正涵义不是限制,而是指导有智慧的人去追求正当的利益。
那么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在实践当中对民间借贷应该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促进规范,打击犯罪这样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的借贷,支持金融创新,甄别非法金融活动,制裁非法借贷,进而来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这是有关什么是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些最基本的做法。前面讲了什么是民间借贷,它的表现形式,进而又分析了民间借贷纠纷的表现形式以及在现实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案例和处理每一类案例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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