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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当事人对抗优先购买权智慧的博弈
来源: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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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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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次
关于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当事人对抗优先购买权智慧的博弈。为了规避老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往往以股权信托方式保护作为买方实质股东的利益,这也是一个回避优先购买权的措施。表面上看原来的股东还在,但他实际上已经成了第三人的傀儡,像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我个人觉得,即便这类股权转让确切而言这类合同的性质是股权信托合同,即便此类股权信托合同在转让双方有效,而且能够获得双方遵守,也不能用于对抗第三人。如果没股东请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其他老股东依法也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道理何在呢?道理是由于除非隐名股东就被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接纳和承认或者是确认,隐名股东的出现可能使得其他股东感到惊讶万分。怎么凭空冒出来一个李四出来?李四说,我早就是你们的股东了,只不过我原先躲在桌子底下,我是隐名股东啊。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仁和性,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对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隐名股东被公司或其他股东确认和接纳,可以名正言顺的载入股东名册。还有一些外国人为了化解出让股东之外的老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的障碍,在购买股权的时候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由股权出让方,股东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从而将其他股东的股权一网打尽,再由受让方从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手里直接购买股权,也就是说先委托老股东,在老股东之间先收买股权,或者收购股权,然后再把这些股权交给股权的买方,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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