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982次
2014年1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与人一起饮酒后,不听他人劝阻,在醉酒后仍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县城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追尾撞上梁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梁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房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3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于同年1月25日,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得到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梁某某受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她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房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