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影响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5 12:00:37 | 阅读:1483次

公司法》第72条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重新规定,所以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不必征求其他老股东的同意,也可以不必授予其他老股东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可以规定的更严格一些,比如说要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候,要经过股东和会议批准,或经过董事会批准都可以,甚至可以说要经过其他股东2/3以上人数同意,或者不是2/3以上人数,而是2/3以上资本多数决同意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凡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条款,原则上都可以允许章程自由的设定。
    再比如说,《公司法》76条,一方面允许自然人股东继承股东资格,另一方面,允许公司章程做相反的规定。所以章程条款就可以据此这么约定,说因继承取得股权的时候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取得股东资格,未取得同意的,必须依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才能转让股权,有这个规定当然很好。但是有一条,就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得侵害股东的固有权,有的公司章程完全剥夺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比如规定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求同年同月同日死,这样让所有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或者在股东的有生之年都不能转让股权,实际上彻底阉割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转性和可转让性,应当说这个规定表面上似乎重视股东之间的仁和性,但是它的问题是对仁和性太重视了。
    再比如说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依法退股,实际上也侵害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75条享有的退股权。再比如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可以会随时作出决议,随时开除某些股东的股东资格,或者无故强迫某位股东向股东会指定的股东出让股权,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对股权民主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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