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2 01:45:44 | 阅读:1102次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欠了钱却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只会给自己招来官司。12月22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了因借刷他人信用卡不及时偿还被起诉的案件。
中专毕业的陈某,在郑州一家银行做业务员。虽然工作时间不太长,他却从中学到了一个小诀窍:透支信用卡消费。
在上班后的一年里,他办了5张信用卡,用来日常消费。此外,他还找了套现公司,从卡里取钱。起初,他还能按时归还欠款,但后来他丢了工作,钱彻底还不上了。
消费还在继续,“窟窿”越来越大。2015年的一天,他找到了朋友朱某,想使用朱某的信用卡来填补自己的“窟窿”。朱某是陈某的同学也是在郑州唯一的好友。在陈某承诺所有的信用卡内欠款,包括利息、滞纳金以后均由陈某自己负责并写下欠条后,朱某将信用卡给了陈某。
可是,2016年4月的一天,银行的一个催要电话将朱某一下拉到了现实里。原来自从朱某陆续把自己的信用卡给陈某后,陈某一直在刷卡,刑事律师,去从没有归还欠款。导致欠款已经超出了付款期限。截止4月份共欠银行28万余元,且银行利息及滞纳金一直在产生。
知道真相的朱某恼怒极了,随即打电话给陈某问原因,可是陈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借故不见面。无奈的朱某担心自己的信誉度受影响,先向银行偿还了25万余元欠款。随后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剩余银行欠款及利息。
“我本想着是朋友,才借给他,现在可倒好,搞的他消费了,我付账。我一定得要回来。”法庭上,朱某气愤地说道。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朱某欠款28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相互借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的事情常常会发生。但消费后还款责任如何承担,恐怕在现实中未必能分得清楚.
本案的主审法官陈亚红说道:“市民办理信用卡后,他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在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之间实际形成了借款关系,但这一关系不足以对抗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如果实际用卡人未按约还款,那么信用卡持有人就必须代为还钱,毕竟,这笔钱是从你的信用卡上刷出去的。”所以,借卡需谨慎,朋友亦需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