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48次
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远房叔侄关系。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张某甲以帮助张某乙找人协调交通事故案件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20000元,后张某乙多次找张某甲追要无果。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张某乙,张某乙表示对张某甲予以谅解。在本案审理中,受罗山县法院委托,浉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甲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社区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前述情节,对张某甲适用缓刑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