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163次
2014年9月,家住禹州市范坡镇的老李为了自家安全,决定在家门口安装一个摄像头。说干就干,老李很快就找来施工的汪某等人。可让老李料想不到的是,在安装摄像头时,受到了邻居老孙的极力阻挠。老孙以摄像头正对着自家大门口,侵犯其隐私权为由阻拦工人安装。
眼看安装工作进行不下去,怕耽搁进度的汪某和老孙发生争吵,老孙恼怒之下也是不甘示弱,伸手使劲晃动安装使用的梯子,使站在梯子上的汪某落地受伤。经鉴定,汪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因协商未果,汪某将老孙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被告老孙晃动梯子,致使原告汪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汪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