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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9日,王某乙和张某丙向齐某甲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半年。王某乙向齐某甲出具了借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借齐某甲现金贰拾贰万元整。按月息一份伍厘计示,期限半年。如果到期不还,愿用房产作抵押。2014年6月29号 王某乙 张某某”。借款到期后,王某乙和张某丙未还。张某丙,又名张某某,系王某乙的丈夫,现已死亡。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乙向齐某甲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王某乙应按双方约定负返还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责任。双方对逾期利息未约定,齐某甲要求按月息2分4厘支付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仍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计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