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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0年底,被告人郜某某等人在濮阳县境内以各种方式将他人骗至广西省桂林市兴安县,随后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后申购每份3300元,进而引诱参加者以投资41份为高起点,以各种谎言拉人头发展下线为操作方法,并按照“五级三阶制”把参加者从高到低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的钱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查证,郜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积达三十五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份数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投资份数额多少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份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参与传销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