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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委派到信用社,允许在其他客户经理辖区内规范办理贷款。王某某在辖区经营公司,2008年2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给王某某办理贷款业务时,不认真审查为王某某贷款所用的借款人等58名村民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王某某发放贷款59笔, 共计174万元,至今未还。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