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2 09:42:03 | 阅读:985次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两家系相邻关系,曾因宅基纠纷发生过矛盾。张某某酒后在自家门口外谩骂时,王某某听到骂声后拿起一根太阳伞伞把出来,与张某某见面后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的左手腕砍伤,王某某持铁皮管将张某某右手小指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和张某某均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协议赔偿款已履行,互相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相邻关系,却因琐事继而引起厮打,致对方受伤均属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案发后相互赔偿,互相表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