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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5 00:38:32 | 阅读:1001次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中有句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巴到天明各自飞。《增广贤文》中说:人生似鸟同林宿,大限来时各自飞。农村也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都是用来形容在关键时刻把丈夫或妻子抛弃的一些自私自利的人,强调个人的自私。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会经常发生类似的案件。日前,正阳法院就审理一起妻子状告丈夫索要生活费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丈夫每月给付原告妻子生活费3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正阳县熊寨镇的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刘某相识,因当时刘某在一单位上班,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影响,刘某和王某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刘某工作,王某下田劳动,并抚养着三个女儿,家庭虽不算富裕,但夫妻二人也相亲相爱。随着三个女儿相继远嫁他乡,1983年退休在家的刘某也时常和王某发生矛盾纠纷,常因生活琐事打架生气。从2000年起,王某和刘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积怨而分居,经济上互不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王某已无能力下田劳动,生活出现困难。今年6月,没有工作的王某起诉已退休的丈夫刘某,要求刘某每月付给其扶养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尽管王某、刘某生活、经济早已分开,但依法存在相互扶助的义务,遂判决被告刘某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生活费3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收入,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适当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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