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5 07:57:03 | 阅读:944次
经查,2015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先后来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樊某某家做客,后卢某某与陈某某二人因故发生口角,卢某某拎起茶几上装着开水的水壶,扔到被害人陈某某身上,致使陈某某腹部、腿部等处被烫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陈某某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卢某某的任何责任,并建议法院对卢某某从轻处罚。同日,被害人陈某某收到卢某某赔偿款28000元。
洛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陈某某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