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5 07:41:53 | 阅读:1038次
2016年3月11日15时许,韩某驾驶豫RHT890小型客车,沿南召县南河店镇老街往南召县南河店镇渭林河村送学生,行驶到南召县南河店镇延岭沟村路段时,被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白河店中队民警查获。被查获时,韩某驾驶的客车额定载人6人,经查,该车实际载有学生23人,除所有座位坐满外,两排座位中间过道上也站满了学生,超载率达28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这件事情后,我知道自己犯了很大的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以后,在这方面我一定会好好地学法、懂法、用法”。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韩某真诚的说,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李鹏表示,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校车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警示广大教育工作者、学校管理者和家长提高安全意识、拒绝非法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