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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报复行凶致3人死亡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5-31 05:08:00 | 阅读:1100次

  2016-5-31 13:08: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7.23”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彪一审被判处死刑,并承担民事赔偿共计55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彪因其与他人关系被三名被害人议论而心存不满。2015年7月23日早班期间,刘彪与杨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经同事劝解后,刘彪到餐厅仓库揣了一把单刃尖刀返回一楼女更衣室,欲伤害杨某时,适逢何某上二楼男更衣室,见何某向其瞪了一眼遂尾随何某至男更衣室后持刀在其腰部右侧、前胸处各捅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在返回一楼楼梯口时碰到耿某,遂向其后腰部和腹部右侧各捅刺一刀;刘彪窜至一楼后厨间,向杨某腹部捅刺两刀;宋某见状遂向外跑,刘彪追至餐厅北门处,对其腹部捅刺两刀;刘彪在返回二楼更衣室时见耿某手捂腹部坐在楼梯上,又向其胸部捅刺一刀。

  随后,被告人刘彪在更衣室向自己腹部捅了一刀自杀未遂被刑侦人员抓获。耿某、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胸腹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彪与杨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加之怀疑其他三名被害人平素对其不当的议论,继而引发报复的念头,持刀行凶,致何某、耿某、宋某三人死亡,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彪死刑,并判处刘彪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共计55500元。

  被告人刘彪当庭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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