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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相逢互不让 致人轻伤领刑罚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5 01:51:16 | 阅读:1012次

2016年6月2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13日14时许,扶沟县城郊乡某某村居民王某某、李某某各自驾驶汽车行驶到该村西桥头附近时,因会车互不相让发生口角。王某某的家人张某某等人及李某某的家人刘某某等人也陆续赶到,双方先是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的鼻部打伤,致鼻骨右翼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悔罪态度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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