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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底,家住贵州省的冯某来到焦作,为诈骗钱财,就找人做了十八个金色金属小青蛙及两个银色金属元宝。为让骗局显得更加真实,他还伪造了一份古墓主人留下的“遗书”及一份“中国人民银行物资暂扣单”,准备工作做足后,2015年11月1日15时许,冯某就带着一些金青蛙和一个银元宝来到一足疗店佯装做足疗。在足疗过程中,他就与做足疗的工作人员张某(女)攀谈,谎称其在工地挖得一些金青蛙、银元宝,因为急用钱,想便宜出手。为了让张某相信他,他还拿出伪造的古墓主人留下的“遗书”及一份“中国人民银行物资暂扣单”。张某一看“遗书”及 “中国人民银行物资暂扣单”,便信以为真。于是冯某就四个金色小青蛙和一个“银”元宝卖给张某,诈骗张某9000元钱。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看到这么容易得手,2015年11月2日15时许,冯某又窜至一足疗店,用同样的手法骗取程某(女)信任后,以4400元的价格将六个“金青蛙”卖给程某。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冯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