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2 07:06:01 | 阅读:1072次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崔某、于某、司某三人在夏邑县车站镇某村北地,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擅自伐倒购买的14棵杨树。经鉴定,其砍伐的14棵杨树立木储积为16.5977立方米。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崔某、于某、司某因滥伐林木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于某、司某三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是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