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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新乡县建筑公司通过其项目部经理刘强将其承包的金色小区2、3、4号住宅楼主体工程承包给张安民实际施工。在承包该工程中,张安民雇佣了包括赵斌等务工人员到该工地施工,工程完工后,二被告未向原告等务工人员支付工资款,被告张安民于2012年12月为原告赵斌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赵斌工资款9300元。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斌受雇于被告张安民,在其承包的工地付出了劳动,根据被告张安民出具的欠据可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9300元,被告张安民应当支付。被告新乡县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张安民,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张安民或直接施工人,故被告新乡县建筑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张安民支付原告赵斌工资款9300元,被告新乡县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