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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醉驾酿祸端 交通安全需谨记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19 09:02:58 | 阅读:963次

7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如下: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2015年12月5日17时许,常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太康县回扶沟县江村镇某某村家中,沿扶沟县崔桥镇某某村西边一公路由东向西行至某某村附近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受伤。经检测,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561mg/100ml。2015年12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常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马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00元,并征得马某某对常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常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常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马某某治疗费等费用共1800元,马某某对常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常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且系初次犯罪,亦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常某某的认罪态度,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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