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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曾是恋人关系,后因张某不满女友刘某与自己分手,便通过各种方式辱骂、纠缠刘某及其家人。2015年1月15日,张某到刘某暂住处见到刘某后,二人发生争吵,随后张某将刘某路虎极光车雨刮器掰坏,致前挡风玻璃毁损,经鉴定价值为12900元。2月22日晚,张某再次窜至刘某居住的家属院内,将刘某的本田思域轿车损坏,经鉴定价值为3970元。次日凌晨,张某再次翻窗进入刘某暂住处,将刘某的衣物、床单、香水、挂件等物品损毁。经鉴定,其中的爱马仕丝巾价值为8000元,古驰手提包价值8160元。
事发后,2015年9月11日,经调解,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00000元,刘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因感情纠纷不能冷静处理,一再纠缠辱骂被害人,并多次毁损其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