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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晚23时许,浑身没有一分钱的刘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一路口公厕里方便,看到隔壁女厕所里有亮光,于是悄悄的潜入女厕所,经观察后发现里边仅有马某某一人边解手边玩手机,便想弄点钱花花。刘某遂进到女厕所里用手捂着正在解手的马某某的嘴巴,并威胁其不要喊叫,后将马某某解手时放置在便池边瓷台上的挎包抢走后逃走。马某某报警后,却意外接到电话说让其到南阳市广场南街附近取包,马某某当即告诉民警,刘某当晚被抓获。
另查明,被刘某抢走的包内装有31元现金、银行卡和驾驶证等物品,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