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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尹某在兰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崔某、滕某夫妻,二人在某公司开发的家属院集有一套房子要转让,尹某经实地考察后决定购买,并当即支付给介绍人9万元购房款,其中2万元是转让费,7万元是滕某已支付的房款。1月15日,尹某和崔某、滕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交接了购房发票。6月11日,尹某接到崔某电话说原认购房因资格原因被单位取消,不过她可以把其舅舅的一套认购房转让,随后崔某就在原房屋转让合同上加添了其舅舅陈某的名字。后继,崔某又从尹某处要走27万余元供个人投资及生活费用。
2012年8月,房地产商开始向购房户发钥匙,为达到继续诈骗的目的,崔某让尹某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交来。同年8月15日,崔某将该家属其舅舅的房屋钥匙交给了尹某,8月16日,尹某准备装修时,被阻拦,至此真相大白。随后,崔某退还尹某购房款15.1万元,尹某再也联系不上崔某了。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尹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骗取财物22.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