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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奎在太康县芝麻洼乡黄庄村西南角南北柏油路上,与被害人黄生因为让路问题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黄奎用木棍将被害人黄生的右手打伤,造成被害人黄生右手掌骨骨折,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黄生右手掌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