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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许昌市搭乘去往永城市的一辆公共汽车,当公共汽车行驶至扶沟县韭园镇韭园街东时,李某某趁被害人梁某某睡觉之际,用刀片将梁怀礼右侧裤兜划破,盗窃人民币5600元。2013年12月4日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