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2-29 07:30:29 | 阅读:954次
2015年5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郭某某和刘某某在扶沟县某某饭店门口夜市喝酒,期间刘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张某某去接他,被告人张某某与一个叫“某某”的人开车到后,因喝酒劝酒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与叫“某某”的人就对被害人郭某某及前去劝架的李某某进行殴打。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二人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喝酒期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