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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棚石块惹祸端 店主妇夫赔巨款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9 12:18:29 | 阅读:1025次

公共道路应该保持畅通,不得随意放置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否则,一旦引发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年10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就一审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再次警示我们重视公共道路安全,坚决不做害人害己事情。

被告赵小红和郭青伟妇夫在唐河县某镇经营一家热干面门店,为图经营方便,在门前道路上放置石块,用于固定简易棚子。2014年2月1日21时许,原告陈明坤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由北向南经过二被告经营的门店路段时,在二被告放置的石块处摔倒,当场昏迷,随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住院295天,支出大量医疗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用。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对周围道路观察不周,在夜间照明不良的道路上摔倒,应对此事故承担80%的责任;被告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妨碍通行,做为障碍物的管理人,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20%的责任,共计253846元。

本案被告为图方便,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放置石块加固门前大棚,无视交通安全,结果致骑摩托车的原告摔倒受伤,酿成大祸,造成了他人和自己不必要的损失,得不偿失,悔之晚矣。我们今后都要引以为戒,不仅不做妨碍公共交通的事情,还要自觉维护公共道路的安全畅通,争当新时期守法、文明的好公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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