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9 12:18:29 | 阅读:1053次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趁夜色潜入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在三楼楼顶喂养的3条鹰式八哥犬盗走,后转手2000元价格卖掉。经物价鉴定每条狗价值4000元,三条狗共计12000元。案发后,邢某某将盗窃的三条狗归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并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