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068次
2014年11月22日21时许,田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淇滨区西环城路通往石鼓沟村的大路上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商贸公司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田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抽血检验,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