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101次
李老太现年82岁,她和丈夫老程头共养育了五子一女,其中长子、四子已病故。李老太的老伴2011年病故后,李老太独自在外居住。随着年岁的不断增长,李老太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有人照料饮食起居。随后经过协商,由三个子一女对李老太轮流照顾。2014年,轮到二儿子程金晖照顾李老太,他却对老人不管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2015年1月,李老太生病住院,二儿子不但在其住院期间从未露面,还拒不承担相关诊疗费用。李老太在此期间的生活费及诊疗费用都是由其他三个子女承担的。
无奈之下,李老太将二儿子起诉到了惠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儿子程金晖按月向李老太支付赡养费600元,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身体情况也不好,经常吃药打针现在没有钱,没有办法照顾到我妈的生活。”法庭上,李老太的二儿子程金晖表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该承担赡养义务。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且该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被告程金晖作为原告李老太的儿子,在原告李老太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应当与原告的其他子女依法共同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使原告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
故原告李老太要求被告程金晖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综合考虑李老太的子女人数,被告程金晖应当负担原告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程金晖每月向原告李老太支付赡养费350元,并付清此前拖欠的生活费,判决生效以后的赡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2.被告程金晖支付原告李老太的医疗费用4493.96元。
【提醒】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子女在给予老人充分的物质条件保障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常回家看看,多陪老人聊天、多关怀安慰,从而使每一位老人都能愉快地安度晚年,并且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