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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撞他人 判处拘役并罚金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005次

2015年7月13日20时50分,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D0xxx号面包车,沿通许县练城乡至宋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闫台村路段时与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损坏,电动三轮车上乘员毛某思受伤。经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4.17mg/100ml。另查明,邵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取得谅解。

2015年10月14日,通许县公诉机关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邵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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