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048次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张某某,以给张某某的工友冯某某介绍李某某四川娘家的妇女为对象的名义,向被害人冯某某骗取现金12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