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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指使当帮凶 故意伤害获刑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54次

受人指使当帮凶,故意伤害获了刑。9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决被告人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1937.76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314.5元;

2014年7月份,王某(另案处理)在湛河区梁李村沙河堤南边修建停车场的过程中,因占用荒地问题遭到村民刘某等人的阻拦。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程某自称受王某指使找到张某(另案处理),让张某找人吓唬、殴打刘某等人,后张某又找到两个人,四人于2014年7月21日凌晨到梁李村沙河边,程某先到停车场工地上查看,见刘某、李某等人在现场看护荒地,遂返回指认后,张某等三人手持木棍上前殴打李某、刘某,将二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2月17日湛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共住院25天。依照法律规定,李某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1937.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31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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