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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汤兰兰案:依法和理性是公平正义的前提!

来源:本站 | 时间:2018-02-05 02:07:45 | 阅读:1618次



1月30日,一条“寻找汤兰兰”的新闻轰动了整个网络。

  尘封已久的汤兰兰案进入公众视野,由于案件情节恶劣、案情复杂,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新闻报道引发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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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0日,澎湃新闻撰写的《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引起轰动。这篇文章将问题指向当年被家人性侵的幼女汤兰兰,并曝出受害人的户口信息。

  此后,新京报发表《被全家“性侵”的女孩汤兰兰,不能就这么“失联”着》评论。

  一时间,多家网站对此事件进行关注,引发网友讨论。


 
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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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有关部门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

  2月1日,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官方回应“汤兰兰”事件,并提醒广大网友:不要听信、传播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

 

 
法制日报评论汤兰兰案:
从舆论中走出,让民众与司法一起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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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神奇的时代,新闻与旧闻之间似乎缺少一个绝对的界限,把旧闻变成新闻,中间只隔着一双发现的眼睛。

  一个十年前的旧案子,突然在一夜之间引爆了舆论。十年前,汤兰兰还是一个不到14周岁的孩子,因为受到性侵,她的父母、亲戚、邻居共11人被判入狱。如今她的母亲出狱了,这位母亲迫切地想找到自己的女儿,为自己,也为其他的涉案人讨一个说法。就此掀起了舆论的狂潮。

  这个案子虽然还有很多令人费解的地方,但一点是非常可喜的,从舆情的走向中我们发现,舆论与司法都在走向成熟。

  首先,相关部门积极应对舆论的态度值得点赞。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第一时间公开回应了此案,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刑满后个别人的违法情况,做了必要的说明,同时表示支持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不回避,不掩盖、不粉饰,这种依法办事的积极态度,证明了司法应对热点敏感案件的成熟。

  其次,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态度更加理性。不可否认,汤兰兰案具有成为热点新闻的一切属性,公众高度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在这个案件上公众已不再是那种盲信、盲从,而是有了更多的独立思考精神。舆论并不是一边倒地同情当事人,指责司法机关。事实上,大多数人更信任司法的公正,期待司法机关对此案的解释。这显然比廉价的煽情可贵得多。

  事实上,经历了司法与舆论一次又一次的交锋,舆论也真的该成熟了,划线、贴标签、站队式的表态于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没有任何价值,尊重司法规律,相信司法理性,才能保证真正的公平公正。

  我们知道,一直以来,司法与舆论都是一对矛盾体,司法与舆论在很多重大敏感案件上都很难达成共识,在舆论的追问下,司法机关往往表现得很被动。但是近年来,这种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司法机关在应对舆论方面表现得越来越清醒冷静,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在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下,民众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人们对司法机关越来越信任,也越来越尊重,这为司法与舆论达成共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司法与舆论达成共识关键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功应对舆论必须有担当,必须依法说理,必须相信民众。以唐慧女儿案为例,这也是一个引发舆论关注和同情的案件,唐慧要求对11名涉案人员全部判处死刑,但最高法在复核的时候将两名主犯改判为无期,这显然与舆论的期待有差距,但最高法通过释法说理,赢得了舆论对判决的认可和对司法的尊重。在这个案子上最高法体现出了担当意识和法治精神,通过这个案子也给民众上了一堂很好的法治大课。

  事实上,每一个热点敏感案件引发的司法与舆论的交锋,其实都可以转化成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在成长,它会更有媒体意识,更了解舆论的期待,更善于说理讲法;而同时公众的法治精神也同样在成长,相信司法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与司法达成共识。(叶泉)

 
人民日报评论汤兰兰案:
媒体应警惕催生偏激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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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尘封已久的汤兰兰案经由一篇报道进入公众视野。由于案件情节恶劣、案情复杂,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当地有关部门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对相关案情的调查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但由此展现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客观冷静、深入扎实的新闻报道,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一系列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中为冤者平反昭雪,还是在于欢案、徐玉玉案中追问真相、呼吁反思,负责任的媒体、记者不仅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充当了理性分析的传声筒、法治理念的扩音器。在任何一个高度法治化的文明社会,都少不了媒体对真相的呼唤、对问题的质疑,让阳光和正义涤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追求正义,需要建立在尊重事实、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础之上。近些年来,媒体助力司法正义实现的例子有之。然而,少数案例也因为媒体介入搅动舆论、拉高情绪而呈现出更复杂的图景。比如当年的唐慧案、药家鑫案等,部分媒体的表现,至今依然值得讨论。这也是汤兰兰案重回视野后,公众对于媒体报道、评论的客观性、公正性要求更高的原因。

  汤兰兰案引发的关注,提示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共同点之一,就在于追求真相,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要看到,媒体有其自身的规律,尤其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自媒体、社交媒体空前繁荣,更潜藏着“态度重于真相”“观点太多,事实不够用”的风险。这意味着,媒体更需要以客观、真实、负责的职业伦理,对催生极端观点、偏激情绪抱持应有的警惕。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媒体进行监督,是职责所在,不能因可能有人“借媒体炒作、企图翻案”就迟疑退缩。但在媒体的个案监督过程中,如何有节制、更客观地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考验从业者的媒体素养。这就需要每一个媒体、每一位记者更具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更多考虑自己对社会舆论的责任,以客观、理性的职业伦理,更好地推进问题解决,涵养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

  法律有自洽的逻辑,司法有其严谨的程序。在汤兰兰案中,无论是最初引发关注的报道,还是之后的一系列讨论,实际上都是我们所寻找的真相当中不可获缺的一块拼图。事实的揭露、共识的达成永远都是一个过程,经常可能存在反复,但这也许就是实现正义所必不可少的代价和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种角度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好事,捍卫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给每一个当事方的权利以法律赋予的应有保护,我们离最终那个最珍贵并且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就都更近了一步。

 
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专家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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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法律专家对这一事件的回应。▽▽▽

我国法律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第5条规定: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具体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专门安排了户口迁移和姓名变更等措施,澎湃新闻在对案件的报道中,可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更没有一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理念。

在具体少年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机关等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预防和避免办案过程中对性侵害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方面,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如办案时“一次询问原则”、“录音录像原则”等。

本案中,澎湃新闻作为新闻媒体机构,在报道审查方面,
暂且不论案件报道是否客观,至少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侵害了案件中被性侵被害人的隐私。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8.28)在“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第2条也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澎湃新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

包括各类媒体在内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一部分,媒体记者也应当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记者完全可以隐去他的姓名、籍贯,必要时可以使用代称“某某”或化名,这并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性和传播效果,因为公众真正关注的并不是他/她的身份。媒体的过度关注将会使得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损害, 很难融入社会,甚至难以与其他人进行公平竞争。

必须承认,各类媒体在宣传全社会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观念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非常遗憾的是,这次事件体现出的问题是,现实中的媒体自身并没有足够的法治观念,对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够注意。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二审裁定书部分内容▽▽▽





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
(判决书、裁定书由法制日报记者崔东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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