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116次
2014年10月20日,在鹤壁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值班室内,执法民警在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与他人纠纷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处理结果不满,对办案民警进行撕拽和殴打,致使公安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自愿认罪,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