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88次
2013年8月12日21时许,王某在酒后回家途中,听见邻居李某等人在议论其醉酒的事情,遂上前打李某耳光,李某的丈夫王某某闻讯前来阻止时,王某顺手拿起一把椅子往王某某头部砸去,致使王某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眼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5月25日,王某的家人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000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