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138次
2015年10月13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姬某某当庭认罪,并退赔受害人部分损失,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